个能源投资项目为研究样本,探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有效性。实证根据结果得出: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可以显著促进社会资本做出绿色投资决策并增加投资规模。区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阶段的回归结果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吸引作用仅体现在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而当市场处于成长成熟期后,融资市场成为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主要驱动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可能通过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开拓来影响社会资本绿色投资规模,但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暂未显现。因此,推动绿色发展,不仅要优化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体系,而且要充分拓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领域融资渠道。
2013年,习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打造全球开放合作平台,为世界各国发展提供新机遇和新动力。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加强完善,以碳中和为核心的绿色发展目标正成为各国的共同追求。据能源与气候智库(ECIU)的统计,全球已有132个国家及地区提出碳中和目标,中国也承诺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全球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绿色慢慢的变成为新时期“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鲜明主题。2017年5月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构建绿色丝绸之路的倡议。如何利用绿色投资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新时期“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议题。基础设施相互连通作为拉动经济的主要支撑点,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合作领域。发达的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有力地提高地区交通便利性,吸引资本流入并推动国家经济稳步的增长。然而,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不可逆的特点,以电力、能源领域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会在建设过程中破坏当地植被、产生噪声污染,其运营过程中释放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对当地环境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习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强调“把绿色作为底色,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可见,引导基础设施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使用规模,对于“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低迷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短缺的建设资金问题制约了多数国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建设。《“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投资和碳排放路径的量化报告》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投资额需要在2016~2030年增加至少12万亿美元,才有机会实现《巴黎协定》中约定的气候目标(Climate Works Foundation, 2019)。财政资金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传统资产金额来源,但全球发展中经济体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面临财政赤字和政府去杠杆等压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冲击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更让“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财政系统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单纯依赖各国的财政体系已没有办法弥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现有金融市场、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也不能完全改变基建领域融资难的现状(徐奇渊等,2017)。因此,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资金供给问题,迫切地需要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全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建设中。然而,经济发展越落后的国家对私人资本的吸引力越小(Maianne et al., 2021),而且能源项目作为一个外部性极强的公共产品,其准入门槛较高、投资回报率较低,民间资本在缺乏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很难主动投身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的建设。世界银行PPI数据库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社会资本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规模在近二十年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但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如何吸引民间资本推动“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自绿色丝绸之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和社会资本方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加大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行业的投资规模,但“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不仅需要中国带头参与,更需要沿线各国的积极合作。把绿色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底色,既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初心,也是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共识。此外,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初期具有高风险、高成本、低回报的特点,因此相较于其他基建领域投资而言,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更依赖于东道国政府补助等鼓励性政策的支持。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继出台鼓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政策,但上述政策是否会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仍未可知。随着全球各国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认识的逐步深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类型也逐渐多元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也由于技术成熟度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禀赋等因素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和发展阶段对社会资本投资规模是否会产生差异化影响也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东道国支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政策是否会影响社会资本的绿色投资规模?第二,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有效性是否会在处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呈现差异化特点?第三,不一样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是否会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积极性产生差异化影响?第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可能影响途径有哪些?回答以上问题将有利于探索当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有效性,最终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策略提升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积极性,缓解沿线国家绿色能源投资短缺问题,推动绿色丝绸之路的建设。
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个能源投资项目为主要研究对象,使用Probit模型和截面模型对混合截面数据来进行回归,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支持政策可以显著促进社会资本做出绿色投资决策并增加投资规模。区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阶段的回归结果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吸引作用仅体现在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而当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进入成长成熟期后,融资市场自由度成为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主要驱动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凸显。异质性分析发现,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为代表的宏观政策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规模,而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竞标拍卖政策为代表的市场激励型政策对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社会资本投资呈现显著抑制作用。关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影响社会资本绿色投资途径的研究发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的作用大多数表现为促进一国开拓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但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暂未显现。相较于既有研究,本文的创新和边际贡献大多数表现在对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丝绸之路建设进行的深入探讨:1、现有文献对“一带一路
绿色发展的研究大多分布在在“一带一路”为沿线国家带来的环境改善效应(曹翔等,2020)和对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刘钻扩、辛丽,2018),以及如何利用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但大多没考虑社会资本在弥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金缺口中发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视角探索这一问题,弥补了现有文献研究的不足。2、绿色丝绸之路的建设需要中国与沿线各国共商共建共享,研究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积极性的影响有助于东道国从顶层政策设计视角改善当地投资环境,提高社会资本绿色投资意愿,对填补绿色丝绸之路建设资金缺口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且区别于已有研究仅聚焦于少数国家,本文的样本范围涵盖“一带一路”沿线个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阶段的国家,能够更精准地分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影响。3、在量化研究上,本文首次按照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阶段来探索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有效性,而非单纯讨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在不同经济水平国家发挥的作用差异。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但部分国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因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禀赋等原因较多数发达国家更为成熟,这说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与其经济水平之间可能并没有简单的对应关系,因此不区分发展阶段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有效性的讨论与实际不符,而本文的研究对进一步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的针对性具备极其重大的政策参考意义。文章其余部分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概要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为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第四部分为实证研究;第五部分为本文的结论与启示。二、文献概要与研究假设
一带一路”建设的角度梳理现有国内外研究,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作用、政策与融资市场的阶段性演化和政策的可能作用途径等三个角度进行理论剖析,并据此提出本文的三个研究假设。(一)文献综述
各国相继在政策引导上发力,通过出台上网电价补贴(FiT)、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等政策来鼓励开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与合作,学界也开始关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清洁能源市场的影响。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激励政策的角度来看,最初的研究大多基于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Berry & Jaccard, 2001; Gan et al., 2007; Zarnikau, 2011),随后有学者使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的有效性。研究总体发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激励政策能有效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总量和使用比例
吴力波等,2015;Zhao et al., 2013),并促进企业加大绿色技术创新力度(张琦等,2019)。部分学者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进行具体分类,发现绿色能源组合标准(RPS)和上网电价补贴(FiT)政策在所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工具中吸引私人资本投资的有效性最显著(Friedemann et al., 2015),其中RPS政策在欧洲市场的应用效果比FiT政策更佳(Dong,2012),但RPS政策的设计缺陷导致其在美国能源市场应用存在一定局限性(Carley,2009)。部分学者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细分市场进行研究,发现政策的不确定性会降低开发商对美国光伏市场的投资积极性(Tsvetanov,2019),政策的不连续性也会导致美国风电市场的投资波动(Barradale,2010)。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逐渐重视,少数学者也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Kersey等(2021)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在加勒比岛的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发现净计量电价政策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总量的提升作用最明显。Zhao等(2013)依照国家经济实力进行的分类研究之后发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清洁能源装机容量的推动作用仅体现在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遗憾的是,上述研究范围多数针对单一国家或少量国家,实证结果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具有普遍性,且研究大多聚焦于单一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并未探究东道国整体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环境对投资拉动的影响。此外,现有研究仅从国家经济情况着手进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有效性的异质性分析,但几乎忽略了当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状况对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在扩大样本研究范围的基础上,关切处于不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阶段的国家,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支持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影响。在全球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绿色慢慢的变成为新时期“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鲜明主题,学界也涌现出不少相关领域的研究。现有文献验证了
一带一路”倡议为东道国和母国带来的福祉,包括东道国环境质量的改善(曹翔等,2020)和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张金珠等,2021),以及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和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刘钻扩、辛丽,2018;杨波、李波,2021)。为了逐步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部分学者从环境法规体系建设和清洁能源外交战略定位等视角分析如何推动绿色丝绸之路的建设(李昕蕾,2020;孙佑海,2017),从而充分的发挥绿色丝绸之路倡议的及其重要的作用;部分学者从对外直接投资的角度分析中国对外直接绿色投资的投资潜力和主要影响因素,并验证了“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对外直接绿色投资规模的推动作用(Cheng&Qi,2021;Liu et al., 2020);也有学者使用TODIM方法评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风险(Hashemizadeh et al., 2021)。跟着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热情见涨,学界也开始分析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部分学者从怎么样提高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基建项目的成功率入手,发现东道国项目运作经验(罗煜等,2017)、东道国产业集聚度(贺炎林等,2021)、私人部门风险承担比例(罗煜等,2017)、项目融资方式(Patricia & Francesca,2010)等因素对项目成功与否至关重要;部分学者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项目成本、东道国制度环境、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等方面探讨怎么样提高社会资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仇娟东等,2021;邓忠奇、陈甬军,2018;徐哲潇、杜国臣,2018)。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现有文献对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的关注度不高,而且社会资本的逐利动机导致其对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等政策敏感性较高,但现有研究却大多忽视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规模的影响。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有关政策怎么样影响社会资本绿色投资规模,希望实证结果可以对相关研究进行有益的补充。(二)研究假设
国际社会一致认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实现全球能源转型的共同选择,各国应该要依据市场主体特征进行有效的制度激励,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加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应用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公共政策类型多样,参考现有文献(Kersey et al., 2021;Polzin et al., 2019)、国际能源署
和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关于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整理,本文将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常用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分为宏观政策、经济补贴政策、市场型政策、电网支持政策四类,具体包含的政策内容及定义见表1。为了加速碳中和进程并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一方面,“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在近年相继出台了以可再生能源长期战略规划为代表的宏观政策,该类政策着眼于国家能源市场的长远发展,通常包含一国在十年内需达成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装机容量、碳排放目标等,类似政策的出台既明确了东道国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也反映了东道国政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另一方面,以税收优惠、上网电价补贴为代表的经济补贴政策也广泛应用于多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时主要关注项目的投资收益,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电力需求弹性更大,因此可再生能源项目更依赖公共补贴政策来保障项目获得稳定的收益(Maianne et al., 2021),地方政府给予的公共补助可以有效降低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投资风险,并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张琦等,2019)。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和技术进步,清洁能源发电成本与煤电、天然气等传统发电成本的差距正不断缩小,可再生能源市场在某些发达国家或技术成熟的光伏、风电领域正逐步从补贴依赖发展为市场化竞争,因此,以可再生能源竞标拍卖和绩效奖补政策为代表的市场型激励政策也开始受到部分沿线个国家采用竞标拍卖的方式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2019)。以菲律宾绿色能源竞标机制为例,国家电力部门会在每轮竞标前发布封顶指导电价,投标者在标书中明确发电量和单位电价,边际成本最低者中标并与当地配售电公司签署长期购电协议(PPA)
投资风险,推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假设1:东道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会促进社会资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绿色投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划分,Bird等
选择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作为划分依据,Marques等(2010)依据可再生能源在一国能源供应总量的占比进行分类,马丽梅和黄崇乐(2022)和Romano等(2017)则选择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进行分类。本文选择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划分依据,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研究样本分为起步期(占比为0%~30%)和成长成熟期(占比30%)。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一般主要表现为技术创新投入及市场开拓(Surana & Anadon,2015),此时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机制有待完善,且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相较于传统能源更高,消费者不愿意也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购电价格,面对市场失灵与可再生能源市场资金缺口的双重困境,东道国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将是推动能源转型的主要动力之一(范英、衣博文,2021)。随着技术成熟和可再生能源规模的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进入成长成熟期后,清洁能源发电成本与传统能源发电成本的差异逐步缩小,因此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会有所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将逐步由政策驱动型转变为市场驱动型(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16),政府需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其中融资市场将发挥重要作用,原因在于:1、可再生能源项目属于投资规模大且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重资产领域,因此社会资本往往需要通过长期融资的方式降低自身资金压力(Kim & Park,2016;Maianne et al., 2021)。2、随着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的资金需求将直线上升,而金融市场健全的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提供股权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来降低社会资本的资金压力(Egli et al., 2019;Ji&Zhang,2 019;Shahbaz et al., 2013)。3、可再生能源市场进入成长成熟期后,项目竞争加剧,各个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之间的建设成本差异会随着市场整体技术成熟度的提升而不断缩小,此时项目融资成本的高低是决定社会资本竞争报价能力和保障可观投资回报率的重要因素。因此金融市场将成为可再生能源市场成长成熟期的主要驱动力。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假设2: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起步期,东道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是吸引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主要驱动力;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成长成熟期,以融资市场为代表的市场化机制将对社会资本产生显著的正向驱动作用。可再生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影响途径可能有两个:第一是促进市场开拓。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的开发成本高、投资风险大,公众也可能因为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和高昂的清洁能源发电成本而对可再生能源的接受程度较低(Almulhim,2022),因此可再生能源在与传统能源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此时各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开发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一方面,《国家能源政策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等宏观框架性政策把可再生能源提到与传统能源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
,可再生能源市场进入正式开拓阶段。另一方面,经济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直接经济支持政策能显著降低社会资本的清洁能源开发成本(Özdemir et al., 2020),更多社会资本在政策红利的吸引下迈入可再生能源市场进行项目投资,可再生能源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大。第二是推动技术革新。技术革新对降低清洁能源开发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快能源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的政策环境也可能成为技术革新的主要驱动力。一方面,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代表的市场化政策会通过提高化石能源电价的方式使可再生能源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激励市场主体投资于可再生能源上、中、下游的全产业链,从而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
2019),同时还可以通过内部化环境成本、降低技术开发风险等方式促进低碳技术创新(Cong Friedemann et al., 2015; Rogge&Hoffmann,2010)。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多国用于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投资预算逐年增加,某些国家从碳市场配额拍卖机制中获得的拍卖收入也会有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研发(齐绍洲等,2018)。据此,本文提出假设3a和3b:假设3a:可再生能源政策会促进一国开拓可再生能源市场。假设3b:可再生能源政策会推动一国可再生能源技术革新。
其中,Green是社会资本绿色投资决策的二元选择变量,社会资本若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取值为
,否则为0。本文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以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沼气为主要能源的投资项目。核心解释变量Policy
i国在t年可再生能源市场政策力度。本基准模型同时纳入项目特征变量和东道国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Control 1),其中项目特征变量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装机容量(Capacity)、是否获得多边金融机构支持(Multi)、项目风险结构(Risk);东道国特征变量选用东道国的年均GDP(ln GDP,经过对数变换)和GDP增速(GDP growth)以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资本绿色决策的影响。此外,通过加入年份固定效应φt和地区固定效应γc尽可能地控制不可观测因素对回归结果的影响。ε为随机扰动项。2.模型二:东道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可再生能源投资规模的影响lnInvestment=β0+β1×Policyit+β2×FinFreedomit+β3×Control2+θt+σc+μ(2)
模型二的被解释变量ln Investment表示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规模
FinFreedom表示i国t年的融资自由度。Control 2包括项目层面和东道国层面的两类控制变量,其中项目层面变量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装机容量(Capacity)和是否获得多边金融机构支持(Multi),东道国层面变量在模型一基础上增加东道国政府治理能力变量,具体使用腐败控制能力(Anti Corrupt)、民众话语权(Voice)、政局稳定性(Stability)等三个指标表示。模型二也通过加入时间固定效应θt和国家固定效应σc以控制不可观测因素对回归结果的影响,μ为随机扰动项。(二)数据说明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世界银行PPI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简称PPI)投资项目,是目前可以得到的关于社会资本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样本量最大、权威性最强的数据资料(罗煜等,2017),涵盖了能源、交通、水利、信息通讯技术等主要基础设施领域。本文以PPI数据库中有数据收录的45个“一带一路”沿线年的能源投资项目作为研究对象(详见表2),并选取以下四个项目信息作为主要数据:第一,项目能源属性。PPI数据库中收集的社会资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加的能源项目可分为不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其中不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电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沼气项目。第二,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规模。第三,项目落地年份。项目落地年份即为项目完成融资日所处年份,该日期意味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就风险承担、权责分配、融资方案等核心事项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合同,项目正式落地。第四,项目装机容量。项目装机容量可以反映项目的规模。装机容量越大的项目意味着越高的投资需求。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Policy来自世界银行可持续能源监管指标数据库(RISE)。RISE数据库通过构建各国在电力供应、环保烹饪、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等四个领域的政策支持框架指标来评估全球138
(Finance)、碳定价(Carbon)等7个子指标。通过对一国可再生能源市场政策子指标设置一系列封闭式问题(即答案为是或否),并根据从业人员或专家给出的答案为问题对应的子指标赋值,最终将各子指标分数进行加权平均获得变量数据。该数值越大,说明该国可再生能源市场政策力度越强。模型二的解释变量融资自由度(Fin Freedom)来自美国传统基金会数据库,该变量用于衡量在一国银行的融资效率和金融机构不受国家政府控制和干预的程度。当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仅限于基本的业务监管和预防欺诈时,金融机构可以相对自由地依据市场化条件为个人和公司提供信贷、存款、外币等业务,因此该指标数值越大,意味着一国融资市场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市场化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控制变量中的东道国政府治理能力变量来自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数据库(WGI),东道国经济增速(GDP growth)和经济规模(ln GDP)变量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基于以上选择,本文模型一的研究样本范围为1293个能源投资项目,模型二的研究样本范围为
个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项目,使用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3和表4所示。四、实证研究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节首先进行基准模型回归以揭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与社会资本投资决策的关系。随后,本节进行稳健性检验和异质性分析来探讨基准结果的稳健性和结果在不同样本中的差异,并进一步构建两个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来深入研究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影响社会资本绿色投资规模的可能途径。
模型作为模型一,以社会资本绿色投资决策的二元选择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政策力度作为解释变量,通过引入项目特征变量和东道国特征变量等控制变量来考察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决策的影响。
表5显示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决策影响的基础回归结果,其中第(1)
(2)(3)列分别加入了时间虚拟变量和地区虚拟变量,(4)列为同时控制时间虚拟变量和地区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表明,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支持政策对社会资本作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的决策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验证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环境对社会资本作出绿色投资决策的积极作用,而项目规模和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风险与社会资本的绿色投资决策呈现显著负向关系,即项目规模越大、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风险越高,社会资本越不愿意作出绿色投资决策,这说明社会资本目前对于
一带一路”沿线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仍处于投资试水期,这可能是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技术欠发达且投资成本较高,投资风险仍然较大,因此社会资本不敢贸然接手规模较大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项目。模型二: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规模的影响模型二选取社会资本在“一带一路
(1)列为加入影响社会资本绿色投资规模的解释变量后的回归结果,(2)(3)列分别加入了时间虚拟变量和国家虚拟变量,(4)列为同时控制时间虚拟变量和国家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进一步分析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与社会资本绿色投资规模的关系。表
的回归结果显示,核心变量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会显著提高社会资本的绿色投资规模,且融资市场自由度越高,社会资本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的投资规模越大,这是因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属于重资产行业,在建设初期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很大,且运营期的资金成本占比也很大,因此融资市场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投资非常重要。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一方面,国际金融机构的参加能提高社会资本的绿色投资意愿,这是因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属于公共属性极强的外部性产品,多数由东道国政府发起,因此政府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的定价、经营方式和收益来源等核心条款谈判中掌握主要的话语权,且在公共利益与社会资本的逐利目的相冲突时,往往选择牺牲社会资本以保证项目的公共品属性,因此社会资本在与政府合作的基建项目博弈中常处于劣势地位(龚强等,2019)。由多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性质的国际金融机构通常汇集了不同国家的主权财富资金,在基建项目的磋商过程中往往代表出资国或社会资本与东道国政府谈判(罗煜等,2017)。国际金融机构利用其丰富的基建项目融资经验和强大的全球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方的谈判主动权,并根据项目特征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更有能力降低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政治、金融、运营等风险,从而提高社会资本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东道国的政局稳定性也会对社会资本投资规模产生正向影响。“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国家和地区武装冲突频繁发生,地缘政治风险突出,政局形势持续动荡(World Economic Forum,2022),执政党的频繁更迭可能会导致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和针对项目提供的意向性担保等内容的反复调整,新任政府毁约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因此社会资本更愿意投资于政局稳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上结果说明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吸引社会资本绿色投资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综上所述,假设1得到验证。(二)进一步分析1.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样本中涉及社会资本在中国参与的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数量占比分别为21.7%(281个项目)和27.5%(27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环境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影响,以便帮助沿线国家解决绿色资金缺口问题。因此,本部分从总研究样本中剔除中国样本来考察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影响,并对模型一、二进行重新回归。表7第(1)(2)列回归结果与基准检验结果一致,验证了基准检验的稳健性。(2)更换被解释变量模型二的基准检验选取社会资本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作为被解释变量,该数据不仅包含社会资本对实物资产的投资额,还涵盖了社会资本为获取项目开发权而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费。考虑到实物资产投资额更能代表项目的资金需求,且东道国政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的初衷是利用社会资本在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综合实力来提高当地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容量,而不是通过转移项目经营开发权的方式单纯改善当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运营状况,因此本文进一步选取社会资本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的实物投资额(lnPhyinvest)
考虑东道国GDP滞后项考虑到模型二控制变量中东道国GDP与被解释变量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规模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
果的关系,且东道国GDP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规模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滞后,因此本文在基准模型中进一步加入东道国GDP
7第(4)列所示。回归结果与基准检验结果一致,同样验证了基准检验的稳健性。
(2)列结果显示,当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处于起步期时,国家出台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具有显著吸引作用,而处于成长成熟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政策因素促进作用将不再显著,此时融资市场开始发挥显著正向作用。据此,假设
得到验证。(2)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类别模型二的基准检验结果说明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吸引力,本部分进一步选取RISE数据库提供的5
(Auction)、电力上网支持政策(Connection)、融资支持政策(Finance),对模型二重新回归以便分析各具体政策在吸引社会资本中发挥的作用,回归结果如表9第(1)列所示。回归结果表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的存在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规模。由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东道国政府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决心,这可能进一步体现在政府经济支持力度的增大等方面,因此对社会资本具有显著吸引力。表9
(2)(3)列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具体政策在不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阶段的绿色投资吸引效果作进一步分析,研究发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对处于各个阶段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均具有社会资本吸引作用,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竞标拍卖政策对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投资呈现显著抑制作用,这是因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竞标拍卖政策属于市场化政策,目的是通过市场公开竞争方式降低清洁能源发电成本,而对于仍然严重依赖补贴的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而言,这种市场竞争往往会对项目现金流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从而抑制社会资本的绿色投资意愿。3.
政策的可能影响途径本文的基准检验部分验证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显著吸引力,本部分进一步研究政策的具体作用机制。(1)
本文构建时间、国家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此进行研究,具体模型设定如下。本文采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总量(GreenCapacity)衡量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开拓情况,该数据来自国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署
个国家进行检验。控制变量(Control3)包括:1环境规制变量,采用i国t年环境规制严苛程度(Env Stringency)和环境规制执行力度(Env Enforcement)两个指标,数据来自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政府治理能力,采用i国t年腐败控制能力(Anti Corrupt)、政治稳定程度(Stability)和民众话语权(Voice)三个变量表示;3国家经济实力,采用经济规模(ln GDP,经过对数变换)和经济增速(GDP growth)两个变量表示。θt表示国家固定效应,σc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μ表示扰动项。Green Capacity it=β0+β1×Policyit+β2×Control3+θt+σc+μ(3)检验结果如表10第(1)列所示,结果表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可以显著促进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
(Green Patent)衡量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创新能力,数据来自国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署(IRENA)
个国家作为检验样本。此外,由于各国新增绿色专利数量差异较大,且有部分国家无年度新增绿色专利,因此本变量采用+1取对数形式以改进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控制变量(Control4)包括:1环境规制变量,采用i国t年环境规制严苛程度(Env Stringency)和环境规制执行力度(Env Enforcement)两个指标;2政府治理能力,采用i国t年腐败控制能力(Anti Corrupt)、政治稳定程度(Stability)和民众话语权(Voice)三个变量表示;3国家经济实力,采用经济规模(ln GDP,经过对数变换)和经济增速(GDP growth)两个变量表示。θt表示国家固定效应,σc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μ表示扰动项。Green Patent=β0+β1×Policyit+β2×Control4+θt+σc+μ (4)表10第(2)列的检验结果并没有验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一国技术创新的促进或抑制作用,其中可能的原因有:一是因为“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经济实力的差异导致其科研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意味着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初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主要依靠从其他发达国家引进而非自主研发
,因此国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积极影响暂时无法显现;当发展进入成长成熟期后,国家政策可能才会逐渐对一国技术创新发挥作用。二是因为不具有技术创新针对性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激励政策不一定能够引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行业的技术革新,更具有针对性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国家整体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整体环境的改善可能对技术创新更有益。五、结论与启示本文从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的角度出发,采用“一带一路”沿线个社会资本参与的能源投资项目对东道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的有效性展开分析,希望可以为完善国家政策环境体系、解决
沿线绿色资金缺口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支持体系总体对社会资本具有显著吸引力,具体体现在作出绿色投资决策及增大绿色投资规模两方面。第二,区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阶段的回归结果显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对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吸引作用仅体现在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而当一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处于成长成熟期后,融资市场自由度成为社会资本绿色投资的主要驱动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凸显。第三,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体系进一步分类后发现,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为代表的宏观政策对不同阶段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均具有吸引社会资本的作用,而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竞标拍卖政策为代表的市场激励型政策对处于起步期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社会资本投资呈现显著抑制作用。第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的途径可能体现在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规模的扩大,但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暂未显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阶段有较大差异,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构建更有效的政策体系对于深入推进能源转型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达到29.8%,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即将迈入成长成熟期,此时如何实现中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与市场化改革的衔接也是重中之重。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启示:(1)优化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体系。一方面,要重点发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长期战略规划等宏观政策的战略导向作用,针对不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市场的消纳情况和能源禀赋等情况,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合理战略发展目标和具体安排,为快速实现能源转型奠定扎实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在光伏、风电等技术较成熟市场开展差价合约、溢价补贴机制、清洁能源竞标拍卖等市场化政策试点,进一步增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价格竞争力。(2)注重政策支持体系与市场化机制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发展。随着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政策支持力度的进一步下降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由起步期向成长期过渡的历史性拐点阶段,首先,通过电力现货市场的公开竞争方式降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边际成本,同时利用长期购电协议
和拍卖补贴等支持性政策实现从大规模政府补贴到市场竞价的逐步过渡。其次,通过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和增加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并网规模等手段,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通过建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来提高电力市场消纳水平,促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向各类市场主体的合理分担。最后,虽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全球第三次能源转型的主要驱动力,但基于“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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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基础设施OFDI对东道国的经济与环境影响——以“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重点国家为例》,《国际经济合作》第05期。China Economist (中文刊名:《中国经济学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的面向全球发行的中英文学术期刊。China Economist创刊于2006年3月,始终致力于向全球传递中国经济学与管理学最前沿研究进展,搭建中外学者相互交流的学术平台和研究阵地,向全世界宣传能够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诉求的研究成果,促进国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中国经济学人》先后被EconLit、EBSCO、ProQuest、SCOPUS等全球主流、权威数据库及索引系统收录,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是“代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英文刊最高水平”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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